1、退役軍人移交接收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十三條,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將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軍人的政策;
(2)、第十九條,退役軍人移交接收過程中,發生與其服現役有關的問題,由原所在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其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發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問題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原所在部隊予以配合的政策。
2、退役軍人退役安置政策:
(1)、退役軍人退役軍官安置政策:對退役的軍官,國家采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的政策;
(2)、退役軍人退役軍士安置政策:對退役的軍士,國家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的政策(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一次性領取退役金);
(3)、退役軍人退役義務兵安置政策:對退役的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的政策。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作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3、退役軍人教育培訓政策:
國家提供職業技能儲備培訓,組織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舉辦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在接受學歷教育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學費和助學金資助等國家教育資助政策。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并推薦就業等政策;
4、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政策:
(1)、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和退役后補評或者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殘疾退役軍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2)、退役軍人未能及時就業的,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后,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政策;
(3)、退役軍人創辦小微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并享受貸款貼息等融資優惠政策。
5、退役軍人撫恤優待政策:
(1)、退役軍人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的政策;
(2)、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優待的政策;
(3)、殘疾退役軍人依法享受撫恤政策。
6、退役軍人褒揚激勵政策:
(1)、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予以表彰、獎勵。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獲得表彰、獎勵的,退役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的政策;
(2)、參戰退役軍人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獲得省部級或者戰區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及其他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編輯錄入地方志的政策;
(3)、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軍人公墓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