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財[稅]發[2019]381號2019-5-17
各市、縣(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扶貧辦,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區各市、縣(區)稅務局:
為了支持重點群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和《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扣減稅額標準上浮20%,即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我區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的,稅收定額標準上浮30%,即按每人每年7800元為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三、對我區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稅收定額標準上浮50%,即按每人每年9000元為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四、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稅收優惠政策享受范圍、享受方式等相關內容按照財稅〔2019〕21號和財稅〔2019〕22號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2019年5月17日